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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移工防疫資訊
1.全面防疫!勞動部加強移工及雇主防疫宣導(2020/01/30)
2.衛生福利部宣導保持衛生好習慣好防疫(2020/02/03)
3.駐印尼代表處配合調整外籍人士赴臺簽證及入境管制規定說明
(中、印語版)(2020/02/07)
4.3月14日起印尼、越南、菲律賓、泰國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提升至第1級(2020/03/14)
5.移工如何進行自主健康管理(2020/03/14)
6.移工來源國疫情升至第3級,勞動部推出強化防疫管理措施(2020/03/17)
8.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2020/03/23)
9.入境之移工需自備手機及臺灣手機門號(2020/03/24)
10.自即日起,修正移工入境檢疫辦理方式-
社福類入住集中檢疫場所,產業類檢疫場所應事先查核。(2020/03/30)
12.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及地點異動申請書(取消辦理2022/03/21)
13.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 款工作之外國人
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2020/04/30)
15.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之移工,雇主可申請展延聘僱3個月許可(2020/06/08)
16.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場所實地查核相關規定(2020/06/09)
17.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間聘僱許可屆滿,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能如期出國,雇主可持有效招募許可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該移工之3或6個月聘僱許可 (2020/07/21)
1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8月5日通知,自109年8月5日起,地方主管機關暫停受理以非防疫旅館之一般旅宿業作為移工居家檢疫地點之案件,已受理者,暫停辦理實地查核作業(2020/08/05)
19.自109年8月20日起,產業類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場所查核申請案,得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請至勞動部「移工居家檢疫線上申辦作業」平臺登載資料。(2020/08/14)
20.本府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加強旅宿業收住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管理,公告本市非防疫旅館之旅宿業者應執行防疫措施。(2020/08/17)
21.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可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2020/08/24)
22.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不得安排於非防疫旅館之一般旅宿業(2020/08/27)
23.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聘僱許可於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間屆滿,其累計工作期間將屆滿同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申請6個月聘僱許可(2020/09/16)
24.累計工作期間已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期間,因疫情經勞動部核發延長聘僱許可之移工,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自新的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2020/11/05)
25.聘僱許可屆滿但未辦理續聘或轉換之移工,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雇主可依規定辦理(2020/11/23)
26.【衛服部疾管署新聞稿】109年12月4日起,全面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來臺工作2週。(2020/11/30)
27.因應疫情,請配合受理及執行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2020/12/03)
28.【衛服部疾管署新聞稿】移工完成14日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後,應進行7日之自主健康管理,雇主及仲介公司應自公告之日起,於移工入境前3日登錄檢疫作業時,同時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移工自主健康管理地點(如雇主工作地、仲介公司安置處所等)。(2020/12/09)
2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12月9日通知,自12月10日起,越南、泰國籍移工於完成居家檢疫後,應前往指定醫院採檢,採檢費由疫情指揮中心支應,其餘衍生費用,如掛號費、出診費、交通接送費等,由雇主、仲介自行安排。(2020/12/09)
30.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12月11日通知,請雇主及仲介依相關規定辦理越南、泰國籍移工於完成居家檢疫後前往指定醫院採檢之相關事項。(2020/12/11)
31.【衛服部疾管署新聞稿】我國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移工,視當地疫情重新開放。(2020/12/16)
32.因應疫情,雇主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間內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2020/12/17)
33.印尼移工暫停引進因應措施。(2020/12/18)
34.勞動部函轉衛生福利部所送泰、越產業移工結束居家檢疫後之所屬醫院採檢單一窗口聯繫名冊(2020/12/16)
35.外籍移工及我國籍遠洋漁船雇用外籍船員、漁工,檢疫期滿進行COVID-19採檢相關QA (2021/01/12)
36.勞動部110年2月4日修正發布「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2021/02/04)
37.因應疫情,請配合受理及執行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2021/02/04)
38.有關勞動部109年5月7日修訂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請加強宣導並公告周知(2021/02/04)
39.居家檢疫對象之移工入國3日健檢得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2021/02/18)
40.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累計於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者,自110年3月1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雇主可於原聘僱許可屆滿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6個月之聘僱許可。(2021/3/9)
41.勞動部公告「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2021/03/30)
42.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國內疫情升溫,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期限,得延長3個月
4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2021/05/19)
45.自110年6月6日起,勞動部暫緩雇主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除外(2021/06/07)
46.自110年6月6日起,勞動部暫緩雇主及外國人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2021/06/07)
47.COVID-19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程序問答集(2021/06/17)
48.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49.因應 COVID-19 疫情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 移工重新轉換、雇主責任及仲介費用等補充問答集(2021/06/18)
50.【勞動部】移工受聘僱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者,自110年6月15日起,雇主得申請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2021/06/15)
51.雇主應於安排移工進行快篩前,預為準備符合1人1室及其他防疫規範之居家隔離處所,以避免快篩陽性無法安排移工住宿之爭議情形(2021/06/16)
53.防疫期間,請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疫情警戒標準與防疫措施,並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相關防疫指引落實移工防疫管理(2021/06/29)
54.「110年7月1日起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轉換雇主或工作」問答集(2021/07/01)
55.請雇主落實移工防疫及宿舍減壓等規範
56.因應COVID-19國內疫情升溫,延長短期補習班外籍教師健康檢查期限。(2021/07/01)
57.自110年7月1日起恢復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下稱家庭類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2021/07/01)
59.「110年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辦理PCR檢驗」問答集(2021/07/12)
60.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2021/07/12)
62.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
63.「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問答集(2021/07/19)
64.勞動部110年7月22日修正發布「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2021/07/22)
65.勞動部修正「產業類移工居家檢疫實地查核檢查表」及提醒實地查核應落實查核之事項(2021/07/22)
66.勞動部呼籲各批發市場遵循「批發市場防疫管理措施」指引,避免群聚感染,並提供多國語言文宣,供宣導移工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67.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68. 雇主所持勞動部109年3月17日後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屆滿,且屆滿日未落在自動延長效期期間內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
69.【移工專案引進】─ 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查核申請(2021/11/11)
70.自110年12月1日起,移工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為其投保確診COVID-19醫療保險,並上傳移工購買保險證明文件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然則無法安排移工入境(2021/11/25)
73.自110年12月27日起,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及調派「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規定(2021/12/27)
74. 雇主所持勞動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109年3月17日之後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已屆滿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者,亦同。
7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安心接種COVID-19公費疫苗專案實施計畫」。
76.移工入境居家檢疫地點,請雇主逕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2022/03/21)
77.雇主所持勞動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2022/03/21)
78.自111年3月21日起,開放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雙語翻譯及外籍廚師工作之外國人,比照移工專案引進辦理入境(2022/03/22)
79.「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2022/03/17)
80.COVID-19因應指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移工防疫宿舍設置及管理(2022/03/22)
8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入住防疫旅宿費用補助要點」(2022/03/16)
82.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異動申請書(2022/04/21)
84.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應變措施應行注意事項(2022/05/03更新)
85.「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2022/05/04)
86.延長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期限至111年8月31日
87.移工因故無法於原檢疫地點完成檢疫之相關說明
首頁
業務服務
外籍移工服務
新冠肺炎COVID-19專區
雇主與移工防疫資訊
73.自110年12月27日起,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及調派「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規定(2021/12/27)
73.自110年12月27日起,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及調派「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規定(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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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勞動部110年12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831號函略以,
自110年12月27日起,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及調派「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外國人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者:
1. 取消新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含期滿轉換),應事前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之規定。新雇主如係於110年12月27日前接續聘僱外國人,未經本部准駁者,依本函規定免檢附安排外國人檢驗PCR之證明。
2. 取消雇主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應先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並取得PCR檢驗結果「陰性」證明,且單次調派須達60日以上之規定。雇主於110年12月27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或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未經本部准駁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者,依本函規定免檢附移工檢驗PCR陰性結果證明。
◆外國人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者:
1. 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外國人當日(含)前3日內,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
2. 於申請日(含)前3日內,或調派事實發生日(含)前3日內,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並檢附PCR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始得申請或逕予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如欲依本部105年2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12600號函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移工須已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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