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創事業(指尚未依法完成設立登記):預計經營公司、商號或其他經許 可設立之事業;或預計經營個人計程車行。2. 經營事業(指已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1年之經營事業(含已取得個人計程車行行車執照者);或負責人連續經營逾5年之經營事業(含已取得個人計程車行行車執照者)。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5510
1. 新創事業(指尚未依法完成設立登記):預計經營公司、商號或其他經許 可設立之事業;或預計經營個人計程車行。
2. 經營事業(指已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1年之經營事業(含已取得個人計程車行行車執照者);或負責人連續經營逾5年之經營事業(含已取得個人計程車行行車執照者)。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