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營業設施及設備請款時,檢附的發票或收據應注意什麼?
1. 購置設施及設備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買受人以受補助人或受補助事業為限;若已完成設立登記者,發票或收據之買受人應為事業。 2. 受補助人或受補助事業購置設施及設備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期間如下: (1) 新創事業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1年之經營事業:自設立登記日前3個月起至辦理請款當月止。 (2) 負責人連續經營逾5年之經營事業:自提出經營事業計畫申請審查日前3個月起至辦理請款當月止。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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