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 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附表1規定如下: ( 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2年內,其外國人行蹤不明仍應以比例管制。 (二)調整行蹤不明比例之分母計算人數為,未受疫情影響前三年之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年平均值乘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