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111年8月26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575號函釋明雇主聘僱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前,應備地方政府開具之證明文件,其中雇主無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情事之認定原則。 ◆ 詳請參附件(勞動部111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57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