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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0條、第15條規定一案

修正內容如下:

第5條:明定本標準第三條各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第10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教師工作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第 15條:本標準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