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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移工二三事-雇主電子報 第2期 移工仲介公司可收取費用

發行單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發行人:葉琇姍
本報每月15日出刊

移工仲介公司可收取費用

現代高齡化社會,在本國勞動力缺乏,需得引進國外勞動人口情形下,從勞力引進至管理及後續服務的過程中,因雇主不熟悉法令、申辦流程或缺少時間,多委託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且外國人引進後在臺生活及工作適應,亦需仰賴人力仲介公司提供服務,人力仲介公司係因市場供需形成。而為避免人力仲介公司不當向雇主和外國人收取費用,勞動部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不得超過外籍移工一個月薪資)及服務費(每年2,000元);另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1,700元、第三年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500元)。又因就業服務法修正刪除外國人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故若外國人期滿係由原雇主續聘,第三年以後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若為期滿轉換雇主,因外國人不必出國,亦不須辦理離境、接送和簽證等作業,第三年起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進一步說明,除完整聘雇期間三年者之外,若是有外國人前次是以遞補來臺,可能在臺工作只滿一年,就聘雇屆滿辦理續聘,因此以當次來臺工作累計,外國人續聘後在臺當次年資累計為第2年,其服務費為每月1,700元。

為保障雇主權益,請雇主記得於付費時,要求仲介公司開具與付費金額相同之發票或收據,作為付款之證明。且仲介公司在與雇主簽訂委任契約前,有義務向雇主詳細說明契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外籍移工轉出後之處理原則、收費與退費條件、違約損害賠償、審閱期等相關約定事項。雇主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之相關問題,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