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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務再設計應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下列人員、機關(構)或團體得申請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

一、僱用或擬僱用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事業單位。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自營作業者)。

三、受僱之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訓練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之機構。

前項之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其工作或受訓地點應位於臺北市。



※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

二、經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斷為精神疾病。

三、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之單側聽損者。

四、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



聯絡單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 絡 人:  宋筱昀、吳淑華、洪子涵

聯絡電話:2338-1600分機5113、5119、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