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2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及本處外籍勞工查察業務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聯絡電話:
入國及接續通報訪查 (02)2338-1600
疑似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查察 徐小姐(02)2338-1600分機4109
民眾可至本處官網(https://fd.gov.taipei/Default.aspx 業務服務>外籍移工服務 >訪視查察 >入國(接續聘僱)訪視及查察)核對訪視及查察人員名單(含入國及接續通報訪查及疑似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查察人員名單)。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