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最低工資法的規定?
1. 家事移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元 (泰國籍簽約年度勞基法規定之基本薪資)。自111年8月10日起,新招募引進之移工或已在臺之移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時,月薪調高至新臺幣2萬元。 2.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其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的最低工資( 115年1月1日每月最低工資為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6元。 )。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09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23;泰國籍分機: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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