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緩。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便已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即可。 民眾若有問題可洽詢: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23;泰國籍分機: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