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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何時可以提出獎勵金申請?

民營事業機構雇主應於僱用期滿90日次日及僱用期滿180日次日,或結束僱用關係(自僱用日起未滿90日或未滿180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分兩階段備妥下列文件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或紙本方式申辦案件,逾期不予受理。

(1)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單。

(2) 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