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之照顧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 不可指派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導尿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