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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總人數為多少,即成為義務機關(構)?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公立機關員工總人數34人及私立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 即為義務機關(構),各須進用百分之三、百分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且不得少於1人。公私立單位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數額對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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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