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有關就業安定費計算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