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職務再設計應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下列人員、機關(構)或團體得申請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 一、僱用或擬僱用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事業單位。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自營作業者)。 三、受僱之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訓練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之機構。 前項之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其工作或受訓地點應位於臺北市。 ※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 二、經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斷為精神疾病。 三、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之單側聽損者。 四、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 聯絡單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 絡 人: 宋筱昀、吳淑華、洪子涵 聯絡電話:2338-1600分機5113、5119、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