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前,應向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取得聘僱資格
◆「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於預定招募外國人前6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於聘僱期滿前4至5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步驟一、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1.雇主資格:◆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2.被看護人資格:◆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詳請參閱直聘中心網站:https://dhsc.wda.gov.tw/FamilyNursing/Qualify
步驟二、填具【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各縣市長照中心
步驟三、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不足者,長照中心將主動遞件至勞動部審查
步驟四、查詢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結果
雇主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後,請雇主(申請人)或家屬約7~10日後應主動向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查詢是否已收訖長照中心資料,如收訖後再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02)8995-6000。
步驟五、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當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應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02)6613-0811。
◆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申請【11初次招募許可函】。
◆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申請【12重新招募許可函(勾選聘僱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