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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果要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在進用程序上要注意什麼?外籍配偶應該要具備什麼證件才能合法工作?

1.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外籍配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從事工作,但雇主要聘僱外籍配偶前,一定要親自查驗該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正本」(要確定確實為該外籍配偶所有、證件上的照片為應徵者本人、居留仍在有效期限內)以及戶籍謄本正本(以確認其與本國人民結婚之真實性),一旦雇主僱用逃逸外勞、身分不明或他人申請之外國人,除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也會遭受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之處分。

2.為避免雇主受持偽造、變造、他人的居留證或工作許可函應徵之逃逸外勞欺騙,本處籲請雇主可電洽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地址:本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9-9983)或上居留證查詢網(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另外有關招募人才事宜也可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電話:2597-2222)或台北人力銀行(網址:www.okwork.gov.tw)諮詢。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