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移工由國外進入本國:
1. 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
2.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辦理「定期健檢」
二、 移工於國內期滿轉換或一般轉換:
1. 轉換雇主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未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2. 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已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3.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健康檢查(定期健檢)之辦理期限,致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三個月,雇主得於定期健康檢查期限七日前,檢具最近一次健康檢查報告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免辦理該次健康檢查。
三、 「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日的前後30天內均可辦理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健康檢查之辦理期限。
相關資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02)2395-9825或1922。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查詢:https://reurl.cc/52nQd7
定期健檢日期查詢:https://reurl.cc/Q6QgRb(輸入移工之「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顯示工作滿6、18及30個月之應辦理定期健檢期間。)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Q&A:https://reurl.cc/OkWDO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999(市話:(02)2720-8889)轉7137。
自103年3月1日起檢查報告由體檢醫院送交本市衛生局備查,有關移工體檢事宜請逕洽本市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