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繼續6個月以上。2. 年滿20至68歲,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障證明。3. 具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4. 所創事業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1年。5.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辦法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6. 受補助期間內,未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7.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0、5517
1.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繼續6個月以上。
2. 年滿20至68歲,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障證明。
3. 具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4. 所創事業設立或變更負責人登記未超過1年。
5.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辦法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6. 受補助期間內,未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7.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0、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