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看護人住進醫院1.護理之家、2.呼吸照顧病房、3.慢性病房以及4.養護機構,要將外籍看護工一同帶往這些機構從事看護工作,雇主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 並且留意每次申請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到期後也可以申請延期,惟3年之間累計申請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申辦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