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對於支持性就業服務定義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7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對於支持性就業服務定義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