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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機構看護工?

1.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屬於違法僱用。
2.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相關申請書表:
機構看護工承接、承租或併購接續聘僱申請:https://reurl.cc/Q6QlN0 
資料異動申請:https://reurl.cc/l56bpE

◆申辦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