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移工?
1.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的病患,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患者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05、4207、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01、4223;泰國籍分機: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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