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如何核定計算有效人數?
1. 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者:進用 1 人得以 1 人計;重度身心障礙者, 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者將不予核計)。 2. 從事部分工時人員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2 人得 以 1 人計;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進用 1 人以 1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將不予核計,並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
1. 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者:進用 1 人得以 1 人計;重度身心障礙者, 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者將不予核計)。 2. 從事部分工時人員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2 人得 以 1 人計;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進用 1 人以 1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將不予核計,並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