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讓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國人,「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視為工作之延伸,並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但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國人間歇性從事操作「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等設備者,該外國人必須為「該等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且取得技術士證」者,始得為之。
自108年7月1日起,移工得申請紙本學科試題母語輔助服務,詳情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04)2259-5700 轉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