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如果遇到被照顧人往生時,如何安排辦理轉出及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由於被照顧人往生事實發生,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已經消滅,所以這時候雇主辦理轉出,以下事項要注意:
1、自被照顧人往生事實發生起3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申請同意轉出移工)。
2、接到勞動部核發廢聘許可函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轉換期間有60日,若期間內仍然無法找到新雇主,則要為該家庭看護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3、家庭看護工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不要指派其從事其他工作,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表格下載網址:https://reurl.cc/MkEm7X
申辦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