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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移民署「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護送工作經費」及「外來人士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住宿費」請領核銷作業一案,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一、依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第18條及「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第15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二、檢附「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護送工作經費支出彙整表」及相關核銷文件(含填寫範例)及「外來人士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臨時住宿費說明書」各1份,並自即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