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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

1、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程序。

2、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應備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之序位並與家庭幫傭為同一工作類別。

3、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之應備文件。

4、修正製造業雇主重新招募外國人之定期查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