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1份。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明定外國人及雇主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 二、增訂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為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增訂調度、督導等工作為製造業工作內容。(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四、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增列採計實習經驗,並調整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獎學金之分項配點及總點。(修正第五條之一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