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臨時停留(展延)許可暨辦理返國作業流程」自113年3月29日起停止適用。二、有關人口販運被害者在臺居留相關事宜,已明訂於人口販運防治法第14條及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辦法,現行實務已無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臨時留(展延)許可之適用情形,爰停止適用旨揭流程。
一、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臨時停留(展延)許可暨辦理返國作業流程」自113年3月29日起停止適用。
二、有關人口販運被害者在臺居留相關事宜,已明訂於人口販運防治法第14條及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辦法,現行實務已無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臨時留(展延)許可之適用情形,爰停止適用旨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