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111年9月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38801號令修正公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內容略以,外國人於聘僱期間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每學期達9學分以上者,且雇主未申請核准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5%者,其就業安定費減半計收。 ◆ 詳請參考附件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