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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轉知]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新加坡籍人士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二、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星國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福利予新加坡永久居民包括我國國籍人士,爰同意依前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新加坡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