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聘僱之移工工作年限將屆滿者,自111年6月30日起,可再申請延長1年
依勞動部111年5月31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8891號函,有關聘僱之移工工作年限將屆滿者(家庭看護工14年、其餘12年),自111年6月30日起,可再申請延長1年,重點簡述如下,詳請參附件函文:
1.曾依規定延長聘僱許可者,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至遲不得逾111年12月31日)申請。
2.未曾申請延長聘僱許可者,得自111年6月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
3.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可於超過期限後15日內補申請(以1次為限),且日期不得逾1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