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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公告移工自113年1月3日起得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

配合最新修正發布施行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0條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外籍移工(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居留或資料異動等居留相關事項,該署即核發其含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外僑居留證,移工可持憑多次入國,與其他在臺居留之外國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