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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勞動部以109年10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67651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發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