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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勞動部110年12月2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83號檢送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本次主要修訂雇主應辦理之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或依勞動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

◇◇上述產業類雇主依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未限制調派日數,移工未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者,須單次調派達 60 日以上,且期間不返回原工作許可地。
◇◇依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函變更移工之工作場所,『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