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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為認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事實,勞動部已重新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第73條第3款規定解釋令,並訂定旨揭處理原則,俾利雇主、外國人、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