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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法國籍人士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4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30002963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另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以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1120761513號函及113年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30102252號函說明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或新加坡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先予敘明。

三、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法國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福利予居住法國並持有效居留證之外國人,包括我國國籍人士,爰同意依前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法國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