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佈,為簡化行政程序,自112年10月15日起,雇主依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 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引進,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勞動部函佈,為簡化行政程序,自112年10月15日起,雇主依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 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
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引進,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