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在臺灣工作期間,如遭受一般事故,如人身侵害、職業災害、普通傷病而失能致無法工作、死亡等情事,基於人道考量,依據「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核予慰問金。倘屬特殊情況,並經勞動部認定者,補助金額得視個案核定,每案每人最高核給新臺幣10萬元,以協助移工度過經濟難關及壓力。
法令依據-辦理外國人管理及協助措施補助作業要點
慰問金屬一次性給付,請確認移工為合法身分且核准工作地為本市所轄後,檢附應備文件進行申請。
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正本1份:內容請詳述申請個案之人、事、時、地、物及請求慰問金額等,並由申請人/單位簽名或蓋章。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
三、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正反面)影本1份。
四、檢附醫療單據正本1份:如係提供副本,須由醫療單位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戳。
五、受補助之外國人(限在臺未出境)本人臺灣金融帳戶存摺帳戶資訊頁影本1份。
六、若受補助之外國人無法自由表達意志或死亡時,未在國內設籍之受領人,其所檢附之身分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暨匯款授權書及在臺金融帳戶資料,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相關文件係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經授權機構於國內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開文件如為外文,應另檢附經驗證或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委託暨匯款授權書應由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親自簽署並蓋章或手印,並經外國人所屬母國之駐臺辦事處或其他駐臺代表機構驗證或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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