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服務簡介: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辦理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及僱用職災勞工補助等三項津貼。
服務內容:
(1)輔助設施補助
‧補助對象:雇主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
‧補助標準: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補助總金額新台幣20萬元為限。
(2)職能復健津貼
‧補助對象:職災勞工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於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可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完訓後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當年度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日之日額發給。
(3)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補助對象:
A.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B.新雇主: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補助標準:
| 失能等級1-9等級 | 失能等級10-15等級 |
原事業單位 | 平均月投保薪資50% | 平均月投保薪資30% |
新事業單位 | 平均月投保薪資70% | 平均月投保薪資50% |
備註: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其他補助項目
參訓補助
‧補助對象:職災勞工於勞動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訓練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於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可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完訓後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當年度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日之日額發給。
聯絡電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電話:02-2338-1600轉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