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源依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服務簡介: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辦理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及僱用職災勞工補助等三項津貼。


服務內容:

.輔助設施補助

雇主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

.職能復健津貼

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於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可提出申請。

.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新雇主: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聯絡電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電話:02-2338-1600轉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