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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友善空間補助計畫


一、實施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申請對象:已完成立案之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三、申請方式:

(一)受理申請審查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項目金額:

1.無障礙設施設備修繕:

(1) 完成修繕者,每家每次同一服務地點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惟該補助修繕之服務據點至少須服務身心障礙者相關就業服務3年(自同意補助函發文日起算,若因特殊情形提報本處個案審查者,則不受3年之限制)。

(2) 設立許可經廢止後,重新申請立案單位在同一服務地點已申請最高補助金額者不再補助。

2.場地搬遷費:為符合設立許可進行場地搬遷時,每家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三)申請單位應於修繕經本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審核,提供符合無障礙設施設備公函後6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辦理核銷,逾期不受理。(核銷期限跨年度者,補助金額依該年度經本市議會審議預算結果核給):

1. 無障礙設施設備修繕費:

(1)發票收執聯正本。

(2)修繕前後之照片〈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空間照片、修繕前後對照照片〉。

(3)修繕後空間設施設備圖

2. 場地搬遷費:

(1)發票收執聯正本。

(2)搬遷前後對照表。

(四)申請單位應於收受審核結果通知函次日起2個月內檢送領據並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辦理撥款手續,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