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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

服務簡介:

雇主應於所申請之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親送方式至本處辦理通報,本處將派訪查員前往訪查。
 

服務流程:詳附件:入國三日暨接續聘僱通報流程圖
注意事項:
1. 勞動部已於110年12月30日起提供線上申辦系統,請仲介及雇主以勞動部提供之網路線上申辦系統送件(https://fwapply.wda.gov.tw/efpv/wSite/Control?function=IndexPage),線上申請者請以正本彩色掃描上傳。如無須補件,受理案件序號將於審核完成後勞發署直接發送。
2.本處4樓為民服務櫃台採現場不接觸式受理(可收件,不辦理),如無須補件,本處將郵寄(請檢附28元回郵信封)或通知領取(請於申請時註明『親領』)證明書。
3. 如需紙本證明書,請檢附28元回郵信封,並於信封上註明入國(接續)通報證明書序號及申請人(單位)名稱。
4.需親自領取紙本證明書者,請與承辦人預約時間後至: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樓領取。

 

現場受理時間:週一~週五 上午900至下午500(中午1200~13:30停止櫃台服務)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224邱小姐、4220陳小姐、4222黃小姐


相關檔案: 

1.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2.入國通報及接續聘僱所須文件一覽表

3.A-10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4.雇主接續暨期滿轉換聘僱外國人通報單

5.入國暨接續聘僱通報外國人名冊簡表

6.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適用)【新版110.02.18】

7.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適用)【新版110.02.18】

8.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及外展農務工作適用)【新版110.02.18】

9.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名冊(家庭類不適用)

10.委託書

11.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英)-111版

12.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印)-111版

13.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泰)-111版

14.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越)-111版

15.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1130104版) 

16.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1130104版) 

17.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1130104版) 

18.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1130104版) 

19.AF-T26變更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版)(1130104版)

20.AF-T25 變更雇主 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版)(1051116版)

21.AF-T28變更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版)(1051116版)

22.AF-T27變更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版)(1051116版)


以上各項申請表單請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最新公告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