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
服務簡介:
勞動部於11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33條第5項規定:「雇主於第2項第5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7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放寬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通知方式及通知機關。
配合上開法規鬆綁,雇主辦理所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案件,得經由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並自112年1月1日正式上線,即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之住宿地有變更時,不限於書面送達方式辦理,得下戴申請異動通知書表件填具後,以書面寄送或網路傳輸等方式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服務流程:詳附件:住宿地變更通報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