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及第47條規定。
注意事項:
一、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5項及第47條規定,雇主如為所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應於變更後7日內,檢具本通報單及下列文件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1.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
□2.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3.變更住宿地點之外國人名冊。
二、惟家庭看護工有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不同地點之需求者,雇主得於辦理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時預先通報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輪住之地點;家庭看護工之住宿地點未於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時通報者,雇主仍應依前開規定於外國人變更住宿地點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三、雇主如欲調派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慢性床或呼吸照顧病床等照料該被看護人,須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每次申請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得申請延長,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配合上開法規鬆綁,雇主辦理所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案件,得經由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並自112年1月1日正式上線,即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之住宿地有變更時,不限於書面送達方式辦理,得下戴申請異動通知書表件填具後,以書面寄送或網路傳輸等方式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服務流程:詳附件:住宿地變更通報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