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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法令依據: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

應備文件:
(一)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
(二)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
(三) 近1年內已依勞動部解釋令舉辦4次勞資會議證明文件(加蓋公司關防及勞資會議主席、紀錄人員簽名)。
(四) 切結書正本。
(五) 代辦/領取委託書。
選備文件:(依申請單位個別情形提供):
(一)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明細表正本。
(二) 有聘僱白領移工請提供移工清冊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注意:(審查中若查詢到近6個月前未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紀錄者,將依規定予以追繳)。
(四) 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通報表及明細表、資遣勞工之資遣費計算明細及給付證明並提供資遣費發放清冊、簽收確認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五) 申請日前2年內有勞工退休及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退休金/結清金給付證明、並提供退休金發放清冊、簽收確認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六) 申請日當年度或次一年度是否有符合退休條件之舊制年資勞工,如有,請填具「足額提撥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聯絡及送、取件資訊:

聯絡電話:(02)2338-1600轉4220、4222、4224

申請方式:
請利用「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260343)線上申辦案件
教學步驟連結: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42CB4A471E5FEAA&sms=78D644F2755ACCAA&s=41277E57C07C18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