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
(二)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及第59條第1項第5款。
應備文件:
(一)勞資會議文件:(請依實際狀況擇下列之一)
1.初次申請者:
(1)勞資會議紀錄(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舉辦之一次勞資會議紀
錄影本,須加蓋事業單位、負責人印章及勞資會議主席、
記錄人員簽名)。
(2)切結書(附件一)。
2.於初次申請日一年內,再次申請者:免檢附文件(視為初次申請,逕予援用初次申請已審查通過之文件。)
3.非初次申請者(含初次申請日一年後之再次申請者):應檢附切結書(附件二)。
(二)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
(三)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
(四) 切結書正本。
(五) 代辦/領取委託書。
選備文件:(依申請單位個別情形提供):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提繳明細表彩色影本。
(二)有聘僱外國專業人士(白領移工),請提供外國專業人士清冊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之繳費單據或證明。注意:(審查中若查詢到近6個月前未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之紀錄者,將依規定予以追繳)。
(四)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通報表及明細表、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資遣費計算明細(含離職前6個月薪資清冊)及給付證明文件,並提供資遣費發放清冊、簽收確認及加蓋公司大小章。另需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予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五)申請日前2年內有勞工退休及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退休金/結清金給付證明、並提供退休金發放清冊、簽收確認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六)申請日當年度或次一年度是否有符合退休條件之舊制年資勞工,如有,請填具「足額提撥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聯絡及送、取件資訊:
聯絡電話:(02)2338-1600轉4220、4222、4224、4203、4206、4209、4210
申請方式:
請利用「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EB014)線上申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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