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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聘僱之移工入境後,雇主應負責移工生活管理事項,以下以外籍看護工為例提供相關事項供參:

一、移工入國後應注意事項

  1. 入國通報:移工入國後3日內(期間之未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未日;期間之未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未日)至移工工作地縣市政府勞政單位辦理入國通報
  2. 健康檢查:移工入國後3日內(3個工作日,例假日扣除)至移工健檢指定醫院名單辦理健康檢查如
  3. 申請聘僱許可: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函
  4. 居留證: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至移工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居留證
  5. 健康保險: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後3日內至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健保
  6. 辦理意外險: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選擇為移工辦理勞工保險,或依勞動契約書之約定為移工投保30萬以上意外險

二、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後管理注意事項

  1. 就業安定費:雇主於每年2、5、8、11月中旬會收到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繳納期限為該月25日前,得寬限30日,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2. 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自113年1月1日起,依投保薪資27,470元計算,雇主健保費需負擔1,329元,移工負擔426元,共計1,755元。
  3. 繳納職保保險費:113年職災費率為0.18%,以移工月投保薪資27,470元為例,單月職保保險費為49元,每3個月(按季)寄發一次合計為147元,依規定全部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自移工薪資中扣收保險費。
  4. 申請移工住宿地點變更:如移工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應於外國人居住地點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及網路申辦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5. 定期健檢:雇主應於新聘期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協助移工定期辦理健康檢查
  6. 護照換發:若移工護照效期小於6個月,可至移工母國駐臺辦事處受理換發申請,並至移民署服務站更新移工護照資料
  7. 重入境(國)許可:若移工返鄉休假或家庭帶移工一同出國旅遊,需於出境前至移工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國)許可

以上申辦項目可能為不同單位受理,單位資訊請參考移工諮詢項目電話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