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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
業經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31日府法綜字第1086048900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獎勵金額由原每人每月7,000元修正為5,000元。


法令依據

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

服務簡介

私立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私立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服務流程

私立非義務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 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市員工總人數在5人以上66人(含)以下之非義務私立機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逾六個月,且其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者,並符合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規定,自第七個月起始獎勵,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

◆ 獎勵標準:

  1. 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按該 進用 人數乘以伍千元計算發給。
  2. 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當月或連續月實際薪資合計達 基本工資者,按該超額進用人數每人每月新臺幣伍千元。但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獎勵金之發放以該連續期間為單位。

◆ 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

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於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三、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者)影本。

四、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五、身心障礙員工公保或勞保加保證明影本。

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七、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影本。

八、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九、其他經本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私立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

◆ 獎勵對象及資格

本市義務單位(67人以上單位)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者,且該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連續進用滿六個月,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者,並符合獎勵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相關規定者,自第七個月起始獎勵,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

◆ 獎勵標準

  1.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全時工作,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者,按該超額進用人數乘以伍千元計算發給。
  2. 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為部分工時工作,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當月或連續月實際薪資合計達基本工資者,按該超額進用人數每人每月新臺幣伍千元。但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獎勵金之發放以該連續期間為單位。

◆ 申請期限及所需文件

私立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於每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

三、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公保清單(含年資滿三十年者)影本。

四、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五、身心障礙員工公保或勞保加保證明影本。

六、身心障礙員工薪資清冊影本。

七、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影本。

八、本市之公司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九、其他經本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線上申請連結
一、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系統:https://www.fd-enableap.taipei/enableap_qrs/
二、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系統操作手冊


聯絡人/聯絡電話
   陳小姐/(02)23381600分機5310

陳小姐/(02)23381600分機5311

麥小姐/(02)23381600分機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