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令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及第44條。


服務簡介

提升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之意願,協助身障者獲得工作機會,並促進其就業或穩定就業。


服務流程

本計畫以獎勵經由本處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單位推介身障者至民營事業機構穩定就業者為限。



聯絡人/聯絡電話

李玫鈺/02-2338-1600分機5516

顏幸誼/02-2338-1600分機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