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9條:「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服務簡介:
如您想進用身心障礙者成為您事業上的好員工,可直接向本處登記,本處將協助您將相關訊息提供給本處委託之職業重建服務單位,讓您聘用到合適的人才。
一、申請資格:
(一)各項行職業均可申請登記。
(二)壽險業、殯葬業、傳直銷業、八大行業及營業項目含有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等,僅採接受登記,但不主動推介。
二、辦理方式:請填寫雇主身障職缺申請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即可。
三、本處保留審核及刊登與否之權利。
服務流程:詳附件:進用身心障礙者服務流程圖
聯絡人/聯絡電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林珮羽,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或0975-196745
吳亮葳,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3或0910-743143